平阳县重大选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为进一步优化平阳县投资环境,加大选商引资力度,切实引进一批好项目、大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经研究,特制定重大选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规定。
一、“一事一议”原则
(一)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二)坚持特事特办原则;
(三)坚持集体研究原则;
(四)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二、“一事一议”条件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1、来平投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8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2、来平投资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企业、上市公司、旅游集团,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3、来平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3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额达8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4、来平投资的科技含量高(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技术或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或带动能力强、亩产和税收贡献大(亩销售产值6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5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型项目;
5、来平投资的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且产业提升带动力较强、行业发展推动力较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6、本地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项目;
7、其他经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的重大招商项目。
三、“一事一议”内容
(一)用地扶持;
(二)财税扶持;
(三)金融扶持;
(四)水电、物流、劳动用工、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配套扶持;
(五)企业提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扶持。
四、“一事一议”程序
(一)项目(企)业主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一事一议”项目的概况、理由,以及项目洽谈中面临的困难和要求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县招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认为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提请召开“一事一议”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预审,拟定初步意见,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需由县政府研究的“一事一议”项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需县委决定的,再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五、“一事一议”组织实施
(一)成立平阳县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科技局、环保局、监察局、招商局、国税局、安监局、审管办、人行、银监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根据列入“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的规模、项目的带动性、政策涉及面等因素,分别由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议定。
(三)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县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县领导挂钩、一个责任单位牵头、一个专人联系。
(四)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所议重大招商项目的落实情况,并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抓好项目落实的检查、督办工作。
(五)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议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议事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作出书面报告,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向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六、其他
(一)本暂行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